银川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财保431号 申请人: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八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滕鲲,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水暖汽配城20-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滕鲲自愿用其银行存款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1)鲁0983诉前调1623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滕鲲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