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2415号 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097107XL。 法定代表人:滕鲲。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被告:**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水暖汽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9846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