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2415号
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097107XL。
法定代表人:滕鲲。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被告:**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水暖汽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9846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