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24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八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滕鲲。 被申请人:**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水暖汽配城20-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鲁0983财保431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4月12日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作出(2021)鲁0983民初241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和担保人滕鲲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滕鲲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众信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