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物业(福建)有限公司

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终3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233号滨江半岛4#楼6层01-A室。

法定代表人:周华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星,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禹,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纳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立即停止侵害海纳物业公司名誉的行为;三、***就其侵权行为向海纳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公司商业声誉及社会形象;四、***赔偿海纳物业公司商誉损失1元,并承担海纳物业公司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10000元律师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并未侵犯海纳物业公司名誉权错误。***在福州12345便民服务平台捏造事实投诉海纳物业公司,发布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极为不实和不当的言论,对海纳物业公司构成侵权。福州市便民服务平台属于便民服务网络平台,该平台具有互联网实时性、开放性的特征,任何人在该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均无法避免被不特定多数人浏览传播,***在福州市便民服务平台的投诉内容含有不实的贬损海纳物业公司人格的内容,且发布内容包含海纳物业公司的具体信息,对海纳物业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在福州市便民服务平台的投诉内容构成对海纳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二、一审以海纳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社会评价、商誉评价受到影响,商业信誉受到损失为由,径行驳回海纳物业公司一审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三、现有证据证实***在福州市便民服务平台发布不实言论,该侵权行为影响海纳物业公司形象,仅通过批评和纠正不足以消除对海纳物业公司所造成的影响。四、一审判决对社会大众带来负面影响效应,应予纠正。

***辩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加以认定,海纳物业公司并未满足此要求。2.海纳物业公司主张名誉权受到严重负面影响,是其主观认知,并无证据证明。3.目前在福州市便民服务平台关于海纳物业公司的投诉已有二百多条,说明其在物业服务中已处于相对较低的评价。

海纳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认定***侵犯海纳物业公司名誉权,并判令***赔偿海纳物业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商誉等各项经济损失1000000元;2.判令***就其侵权行为向海纳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体方式:在福建日报、福州日报、海峡都市报等福州主要媒体醒目位置和公园道1号小区主要位置刊载、张贴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定,且刊载、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以消除影响,恢复海纳物业公司的商业声誉、社会形象;3.***负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海纳物业公司系福州市仓山区公园道1号小区的合法物业服务单位,***系福州市仓山区公园道1号小区业主。2019年9月26日,系海纳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向福州市便民服务平台投诉海纳物业公司,其诉求内容中包含“海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伙同海纳物业将公共配套车位用海晨名下的车强行占领,该涉黑威胁软暴力…伙同海纳物业装监控监控业主家,侵犯隐私…此等行为属于涉黑威胁恐吓!…该涉黑威胁软暴力”等不实内容。海纳物业公司认为,***涉嫌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故意贬损他人人格,造成他人名誉损害、损害公众对海纳物业公司的信赖,降低海纳物业公司服务的社会评价的行为,并造成海纳物业公司严重经济损失,故海纳物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6月15日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号)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海纳物业公司“海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伙同海纳物业将公共配套车位用海晨名下的车强行占领,该涉黑威胁软暴力…伙同海纳物业装监控监控业主家,侵犯隐私…此等行为属于涉黑威胁恐吓!…该涉黑威胁软暴力”等内容属实,故***用上述不实语言向福州市便民服务平台投诉海纳物业公司的做法欠妥,应予批评和纠正。但鉴于***只是在福州市便民服务平台这一特定的部门投诉,并未在其他公众场合恶意宣扬和诋毁海纳物业公司,也未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广泛传播,导致海纳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受损,同时,海纳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海纳物业公司的社会评价、商誉的评价受到影响,商业信誉受到损失,因此,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海纳物业公司诉请***就其侵权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因其名誉受损而遭受的商誉等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等公园道1号业主与海纳物业公司因车位使用权产生纠纷,双方均应通过合法合理方式解决,然而***在案涉12345诉求件中使用了一些不文明和不实的言论,该做法确实不妥,本院予以批评和指正。***在福州市便民服务平台发布言论,该平台作为政务服务平台,诉求件仅登录平台的市民可阅读浏览,客观上未在其他公共场合恶意传播,不足以造成社会公众对海纳物业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致其商誉受损。故对海纳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海纳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文生

审 判 员 马 青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游 佳

书 记 员 蔡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