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02民初1864号
原告: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233号滨江半岛4#6层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90617452。
法定代表人:周华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琴,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平,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招,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物业公司)与被告**、**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纳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招立即支付海纳物业公司从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669.25元,并支付海纳物业公司违约金(自逾期支付物业费之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按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为3315.41元,2020年4月22日起的违约金以4669.2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海纳物业公司是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32号武夷名仕园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并设立福建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入驻小区,负责武夷名仕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招系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32号武夷名仕园6号楼2104室的业主,其住宅面积136.53m2。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1.8元/月/平方米,即**、**招每月应交物业费245.75元,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缴的代收代缴费用,业主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2018年10月起,**、**招开始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截止至2020年4月,**、**招共拖欠物业费4669.25元。海纳物业公司南平分公司多次发函催讨物业费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招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海纳物业公司按照前期物业合同和物业合同的约定为武夷名仕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招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按期向海纳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海纳物业公司主张**、**招支付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669.25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海纳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部分,**、**招欠交物业管理费给海纳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视为系资金占用的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故本院酌定本案双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将本案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海纳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招在起诉前已收到其发出的催缴物业费通知,本案应从**、**招收到本院诉讼材料,即2020年6月20日次日开始支付违约金。**、**招应支付海纳物业公司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以尚欠物业费4669.25元为基数),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669.25元,并支付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尚欠物业费4669.2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招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詹婉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莲琪
本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