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343号
原告: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233号滨江半岛4#楼6层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90617452。
法定代表人:周华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毅,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桥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C4UA3W。
法定代表人:许文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