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物业(福建)有限公司

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福州)数据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3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233号滨江半岛4#楼6层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90617452。

法定代表人:周华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福州)数据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关口村(闽侯县荆溪镇规划展示馆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399669311F。

法定代表人:赵国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福州)数据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闽0121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闽01民终2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7036.62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64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查控系统详细查询被执行人中科(福州)数据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20年9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科(福州)数据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闽侯县荆溪镇永丰社区浦里1××3号房产[权证号:闽(2020)闽侯县不动产权第XX号,宗地面积65992.04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该财产暂未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中科(福州)数据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拟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20)闽0121执32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叶立立

执行员 邱胜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连 丹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