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民初9642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雄风博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9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雄风博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