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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大连东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1218号 原告***,女,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退休。 委托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大连东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2号三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东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