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416号
原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1413F。
法定代表人:曹庆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97733257U。
法定代表人:王懿,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彩客化学(东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住所地东营市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明园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4941652770。
法定代表人:李浩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彩客化学(东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计3710元,由原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秀红
人民陪审员 巴立芳
人民陪审员 李岩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