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1004号 原告: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春件乡春建村下高。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科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