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281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春建村霞高,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557947939R。
法定代表人:陆君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东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36389987D。
法定代表人:叶卫东。
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2018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所欠的贷款77000元,申请执行人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诉讼费1823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912元,由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281执1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高飞
审判员 蒋建华
审判员 许生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