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北京时代哈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5692号
原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哈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25号B座129室。
法定代表人:王仕芝,职务不详。
被告:王仕芝,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时代哈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迁安市。
原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北京时代哈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哈德公司)、王仕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到庭参加了诉讼,时代哈德公司、王仕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时代哈德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93 100元;2.判令时代哈德公司以93
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返还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27日为3693.87元,上述两项共计96
793.8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仕芝就上述时代哈德公司应向我单位返还的96 793.87元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时代哈德公司、王仕芝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2日,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将应向北京哈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合同款93 100元支付给了时代哈德公司,后我单位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时代哈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仕芝,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93 100元,但多次沟通,时代哈德公司、王仕芝仍拒绝返还上述款项。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时代哈德公司应向我单位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另查,因时代哈德公司为王仕芝持有100%股权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王仕芝应对时代哈德公司应向我单位返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我单位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时代哈德公司和王仕芝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北京哈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德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外协加工协议》,合同约定总价款98 000元,合同签订后1个星期内付款95%。2019年8月22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将应支付给哈德公司的部分合同款93 100元汇入了时代哈德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庭审中经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称曾与时代哈德公司在2018年之前有过合作,后时代哈德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变更为王仕芝,此后未再有合作。
经查,哈德公司与时代哈德公司系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时代哈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投资人均为王仕芝,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王仕芝一人,营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诉讼中,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时代哈德公司名下价值96
793.8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出具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时代哈德公司名下价值 96 793.87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时代哈德公司、王仕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证据和事实依法裁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利益受损;三、获益与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利益的取得无法律根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时代哈德公司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汇入的93 100元合同款,导致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因此遭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时代哈德公司应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返还前述不当得利款项93 100元。
关于逾期返还的利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未就其向时代哈德公司催要款项或主张权利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举证证明时代哈德公司在获益时存在恶意,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亦自认与时代哈德公司先前存在合作关系,故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时代哈德公司系恶意得利人,故对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时代哈德公司系王仕芝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王仕芝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时代哈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不当得利款项93 100元;
二、王仕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驳回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元,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负担85元,已交纳;由北京时代哈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仕芝负担21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988元,由北京时代哈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仕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北京时代哈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仕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翟 彦
人 民 陪 审 员   贾玉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