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某某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6年7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向,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034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黎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