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4民初6258号
原告***。
被告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