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1007号
原告: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2号主楼D座1121室(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莹,女,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森源东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1918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
原告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森源东升电气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54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共计21240.56元,本息合计共计117788.56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北京森源东升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总计货款154000元。我司已按时发货,开相对应发票。截止2021年7月31日仍欠款96548元,根据合同约定北京森源东升电气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3月份结清所有货款,我公司经QQ及电话催款多次无果,现仍欠款96548元,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森源东升电气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7日注销,即本案起诉前被告已注销,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祎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