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艾特智慧实验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艾特实验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2474号
原告四川艾特实验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秦雨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方俊,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2号水漪枭铜4幢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艾特实验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设备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技术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艾特设备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腾技术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艾特设备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艾特实验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四川艾特实验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肖群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