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264号
原告: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7651135Q。
法定代表人:李典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荆门市楚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卫   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佩玲书记员杨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