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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9774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1239号602-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17栋5层501、502、503、5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6,524.14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356,524.14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524.14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 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