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9774号之一
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1239号602-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17栋5层501、502、503、5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7元,减半收取计3,323.50元,财产保全费2,302.62元,合计5,626.12元,由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 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