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9774号之二
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1239号602-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17栋5层501、502、503、5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9774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524.14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执行。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珠海一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524.14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