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5879号
原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1677号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9TKY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石南工业区F区6号自编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620196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