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2民初4286号 原告:***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盛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1677号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371.60元及利息(按照一倍的LPR计算,其中196778.70元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息,65592.90元自2021年2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息);2.请求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8日,***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聊城莘县顺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充电站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压部分)》,约定***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为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施工建设莘县顺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充电站施工建设工程(高压部分)。***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却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支持诉求。 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聊城莘县顺达公共交通公司充电站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压部分)》,后该项目因政府政策原因,无法继续进行。被答辩人的工程量现无法确定,且合同中约定再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搭火送电投运后向被答辩人支付合同总额的40%。目前,该项目已无法继续施工,且未能通过验收,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提交相关的验收材料文件,答辩人无法确定被答辩人的工程量,因此,该工程目前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综上所述,案涉工程目前不具备付款条件,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8日,***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乙方、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甲方签订《聊城莘县顺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充电站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压部分)》一份,约定***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为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施工建设莘县顺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充电站施工建设工程(高压部分),其中:“三、工程造价(含税包干总价)1.工程含税固定总价为:655929.00元。2.固定总价工程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3.工程造价包含施工工程内全部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管理费、工程服务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补偿费、报建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均包含在工程造价之中。”“九、工程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合同额支付乙方总合同额的20%的预付款;高压设备如高压电缆、变压器等全部敷设安装完毕,且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搭火送电投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2020年7月份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0%,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剩余合同款的10%为质保金,质保金期限为壹年,期满后若无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付给乙方,质保金期限满后一个月内甲方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乙方。”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利息的计付方式。 ***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第一次预付款20%、第二次付款40%的付款义务。2020年5月份起莘县顺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充电站施工建设工程(高压部分)搭火送电。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下欠40%的工程款即655929.00元╳40%=262371.60元。 庭审中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其答辩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聊城莘县顺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充电站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压部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城区供电中心抄表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聊城莘县顺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充电站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压部分)》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者利息的计付方式,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付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息。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下欠原告***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2371.60元,依据合同约定,其中3/4即196778.70元应在2020年7月份15个工作日内至7月22日前付款,逾期未付,应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息;其中1/4即65592.90元应在质保期一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款,即实际交付搭火送电为2020年5月份,质保期满为2021年5月底,一个月内付款期限应截至2021年6月底,故逾期未付应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息。利息应依法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所辩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认定与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付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2371.60元及利息(其中:以196778.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5592.9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均由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