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民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1677号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莘县安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工农路66号(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莘县安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积成智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