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每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0执2825号 申请执行人:每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瑞平路39号1层05室1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8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每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沪0110民初125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