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2434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金田塑料容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25661191,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和平村吕家巷**。
法定代表人:***,江阴市金田塑料容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科尼克洁净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02144819R,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无锡科尼克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金田塑料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科尼克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金田塑料容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无锡科尼克洁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市金田塑料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科尼克洁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金田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190元,合计295元(江阴市金田塑料容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金田塑料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