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煤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六合六煤机械有限公司、铜川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六煤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矿董事长。 南京六合六煤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交纳执行费1538元。但被执行人铜川***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川***煤业有限公司无支付宝、财付通无存款,无证券,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等财产。2、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铜川***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本院查询到铜川***煤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冻结回执显示为轮候冻结与资金专用账户;4、被执行人铜川***煤业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至今未恢复生产。铜川***煤业有限公司有采矿权、机器设备等财产,但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金额较小,如对该矿的采矿权及机器设备等采取查封措施,明显超标的查封,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5、本院将铜川***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科创维科技有限公司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铜川***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廉 政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