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2084号
原告:湖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地。
法定代表人:晏某。
原告湖北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