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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青山区某某餐饮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105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经营者:陈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