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105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经营者:陈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