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5民初4521号
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87427276U,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0361,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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