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审被告: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人民北路阳光华庭**。
法定代表人:陈利坚。
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县第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3民初2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泰县第三建筑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与永泰县第三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与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而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不同于建筑工程合同关系,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关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关规定,永泰县第三建筑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永泰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意见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为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应确定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华容县,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 冰
审判员 陈玉香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小刚
书记员刘佳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