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486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官,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会,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大楼后B座506房。
法定代表人:赵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生、俞素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官、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2年1月14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810元,减半收取计84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鉴定费7664元,由原告***与被告**官各负担3832元。
审判员  林文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