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大楼后B座506房。
法定代表人:赵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山后村尾垅。
法定代表人:郭荣富,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山水华庭)33幢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范功青,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1)闽0702民初5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以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力
审判员 黄天智
审判员 彭心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媛媛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