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5执1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大楼后****。

法定代表人:赵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铭、刘昌奉,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国际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林冲,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5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1.被执行人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20万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土地、经营收益等财产情况。查明:2019年4月25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14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申报债权。2019年7月16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除了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明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确认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表示认可。现被执行人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已由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受理,除了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檀卫东

执行员  官彩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汪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