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财保50号
申请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口(招亮实业)招亮宾馆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8505991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大楼后B座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036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4)闽榕民初字第194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担保人***、谢银水、连德林、余尔秒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国际商厦2层121店面(榕房权证R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连德林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附属间(榕房权证R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水平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望***1#楼409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五、查封担保人*水平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望***1#楼1层22车位(榕房权证R字第××号)。
2020年7月6日,申请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查封担保人房产的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担保人名下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担保人***、谢银水、连德林、余尔秒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
二、继续查封担保人***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国际商厦2层121店面(榕房权证R字第××号);
三、继续查封担保人连德林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附属间(榕房权证R字第××号);
四、继续查封担保人***、*水平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望***1#楼409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
五、继续查封担保人*水平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望***1#楼1层22车位(榕房权证R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