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富莱实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盛富莱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684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北关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平,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盛富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天津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蓬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17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部分内容。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蓬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17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烟台市蓬莱区新港街道中村、东村土地建厂区路,目前已完工,经实地勘测占用中村果园7615平方米(折11.42亩),裸地512平方米(折0.77亩),东村果园1845平方米(折2.77亩),合计占地面积9972平方米(折14.96亩),其中果园9460平方米(折14.19亩),裸地512平方米(折0.77亩)。该宗地规划地类为园地439平方米(折0.66亩),自然保留地502平方米(折0.75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独立建设用地9021平方米(折13.53亩),公路用地10平方米(折0.02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25元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按照20元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将非法占用的946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烟台市蓬莱区新港街道中村和东村村委会;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9平方米果园上的硬化地面43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9460平方米果园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892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9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蓬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17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拆除**公司在非法占用的439平方米果园上的硬化地面43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因蓬莱市撤市划区,申请执行人名称由“蓬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变更为“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违法线索登记表; 2.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备案表; 3.关于对山东**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初步核查报告; 4.立案呈批表; 5.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鉴定书; 7.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 8.山东**实业有限公司勘测定界图; 9.蓬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10.蓬莱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3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明(***、***、***); 12.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14.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5.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呈批表; 16.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7.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8.违法案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呈批表; 19.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原蓬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另,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标准的引用并非原文,其使用标点符号错误,但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院予以指正。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也未履行该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蓬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17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山东盛富莱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9平方米果园上的硬化地面43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烟台市蓬莱区新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  **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