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11民催34号
申请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90005328790046,面额为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出票人为国药控股常州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嘉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兴业银行常州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