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11民催34号 申请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90005328790046,面额为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出票人为国药控股常州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嘉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兴业银行常州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