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426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