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5038号 原告: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生物科技二街交叉口东北角郑州临空生物医药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4元,由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荔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