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上高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宜春市富锐气体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江**省宜春市袁州区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富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赣09民初43号民事判决由上高县人民法院执行。
上高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