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富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上高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宜春市富锐气体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江**省宜春市袁州区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富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赣09民初43号民事判决由上高县人民法院执行。 上高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