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81民初1474号
原告:厦门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112号1703室、1704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漳平市**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新桥镇麦园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2YK9NG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漳平市**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霖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