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张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锦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民一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助理农艺师,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保健巷30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号办公室5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原审被告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后,未向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