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王某某、刘某某、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重字第4-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X。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助理农艺师,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X。
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X。
被告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号办公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谭XX,该公司经理。
被告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