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

张某某诉王某某、刘某某、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重字第4-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X。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助理农艺师,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X。 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X。 被告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号办公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谭XX,该公司经理。 被告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北京佳禾高科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