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3民初468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竹市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绵竹市金坤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行为系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