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12311号之二
原告:浙江天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书院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系原告浙江天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陕西镇贸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陈村商业街(陕西五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镇贸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0元(已减半计算),因当事人自行和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