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欣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海滩花园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15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9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一、解除原告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806006.89元及利息;三、被告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08417元;四、被告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的窝工损失432440元;五、原告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威海市金海滩花园A12-1、2、3、4、5、6、7、8、9、10号楼及地下车库、储藏室工程在4806006.89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就判决书第二项、第五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提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4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无有效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委托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威海市金海滩花园113号(对应施工号A12-9)、160号(对应施工号A12-10)两处在建工程(包括地上建筑物及地下车库、储藏室)进行评估,评估价分别为373.86万元、374.11万元。12月26日经补充评估一次,将建筑物与项下土地使用权价值分开评估,结果为:金海滩花园113号建筑物价值83.93万元、土地价值289.93万元,金海滩花园160号建筑物价值84.18万元、土地价值289.93万元。2019年10月14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建筑物及项下土地整体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中,买受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分别以2332900元、2334460元竞买成交。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对建筑物部分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14400元、支付评估费22200元及上缴执行费12400元。 2020年3月31日对金海滩花园91号(对应施工号A12-7)在建工程(包括地上建筑物及地下车库、储藏室)进行网上公开拍卖,双方当事人为节约评估费,协商后一致同意后续拍卖的在建工程起拍价参照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对金海滩花园113号、160号两处在建工程作出的评估价格,91号在建工程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第一次、第二次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2020年7月24日在变卖阶段买受人***(身份证号码)以2331000元竞买成交。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拍卖由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的金海滩花园86号、99号、100号三处在建工程,本院即向德州陵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经多次协商,德州陵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回函同意将上述三处在建工程移送本院拍卖、变价及分配。金海滩花园86号(对应施工号A12-4)、99号(对应施工号A12-5)、100号(对应施工号A12-8)三处在建工程(包括地上建筑物及地下车库、储藏室)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第二次拍卖中,买受人***(身份证号码)以2560000元竞得金海滩花园86号;买受人***(身份证号码)以2330000元竞得金海滩花园100号;金海滩花园99号在第二次拍卖中流拍,2020年7月15日在变卖阶段买受人***(身份证号码)以2540000元竞买成功。 2020年5月28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002民初3039号之一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冻结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人民币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金海滩花园86号、91号、99号、100号四处建筑物及项下土地使用权拍卖款共计9761000元,其中建筑物部分的拍卖款共计2191600元,冻结210000元,收取执行费26713元上缴国库,余款195488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土地使用权拍卖款依照查封顺序,发放给相关的权利人。2020年7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可以处分的财产已拍卖完毕,且再次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09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