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欣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军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华安,三联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海滩花园68号。
法定代表人:姜中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晖,员工。
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15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胜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9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一、解除原告三联公司与被告中海公司、金胜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中海公司、金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联公司工程价款4806006.89元及利息;三、被告中海公司、金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联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08417元;四、被告中海公司、金胜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联公司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的窝工损失432440元;五、原告三联公司对被告中海公司、金胜公司开发建设的威海市金海滩花园A12-1、2、3、4、5、6、7、8、9、10号楼及地下车库、储藏室工程在4806006.89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就判决书第二项、第五项申请强制执行,因需协调多地法院,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拍卖涉案六栋在建工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实现债权3175421元,于2020年7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事人申请,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11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无有效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金海滩花园52号在建工程及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一致同意,起拍价参照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对金海滩花园113号、160号两处在建工程作出的评估价格。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金海滩花园52号(对应施工号A12-6)在建工程(包括地上建筑物及地下车库、储藏室)及相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买受人李静(身份证号码3790121976××××××××)于第一次拍卖中以最高价2590000元竞买成交。扣除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365066.66元后,申请执行人三联公司仅对建筑物部分的拍卖款491135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收取执行费7250元,余款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款,待协商首封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依照优先权和查封顺序,发放给相关的债权人。2021年5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三联公司的代理人苗华安,告知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可以处分的财产已拍卖完毕,且再次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09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明强
审 判 员 孙文强
审 判 员 孙建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云梅
书 记 员 肖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