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恒欣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铺镇兴旺村(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恒欣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正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贵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华元中心实验楼一楼内。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恒欣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正恒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0182民初1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1月22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委托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恒欣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臂架泵2台、车载泵2台、水泥混凝土搅拌机1台、装载机1台,均已为被执行人贵州恒欣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红所负债务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乌市监(2016)抵字第009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先后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恒欣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正恒建材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前述执行情况悉数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案款876216元及相应利息,全部未支付。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76216元及相应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 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文 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