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9041号
原告: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铺镇兴旺村(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中宁县。
原告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准备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