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61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11月3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湘H3××**的**牌汽车,因本案归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资阳区××乡××村××组的房产,该房产属农村宅基地,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前述执行情况悉数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暂未支付任何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626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